关于开展创建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转升办〔2012〕7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市经信委:2011年,省工业转升办确定了6个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产业集群示范区)为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第一批试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区域品牌,根据《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转升办〔201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第二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意义
打造区域国际品牌是现代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目标。在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示范区内开展创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工作,通过建设产业集群品牌支撑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实现产业集群与区域品牌的融合发展,有助于发挥区域品牌对区域资源的系统性优化配置作用,有助于提高产业集群的品牌意识和品牌经营水平,最终有助于构建现代产业集群、提高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省工业转升办将在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些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示范区开展创建区域国际品牌的试点工作,集中政策资源给予重点扶持。
二、申报的具体内容
(一)申报范围和数量
在省政府确定的两批共42个产业集群示范区中,择优选择一批示范区开展创建产业集群区域国际品牌的试点工作。
(二)申报的条件
1.产业集群示范区内品牌效益带动力较大,形成较强的品牌经济,并具有省级及以上的区域品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已初步形成集群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相互支撑的发展格局。
2.创建集群区域国际品牌的支持服务体系较强,在区域创新体系、基础标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体系、行业协会、信息培训、区域文化和城市功能等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
3.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区域集群国际品牌试点的创建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发展规划、政策举措、宣传推广、工作机制等方面工作扎实、支持有力。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产业集群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培育的工作方案(附件2);
4.产业集群示范区已获得省级以上的区域品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浙江省名牌、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等有关文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以及所在地政府支持区域品牌创建的相关政策文件;
5.其它需要提交说明的材料。
四、申报程序
各地要根据全省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和“品牌大省”建设的目标任务,结合区域实际,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好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创建第二批试点的申报工作。其中,县域型产业集群示范区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至市级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域型产业集群由当地市级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市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市)材料后择优推荐2个区域国际品牌试点项目,并联合行文上报省转升办、省财政厅。上报材料要求纸质一式2份,另送电子材料一份。
五、申报截止时间
请各地经信和财政部门于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协调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或材料不齐的均不予受理。
各地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严格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示范区进行申报。
六、联系方式
省转升办
联系人:陈利华,联系电话:0571-87056921,87056922(传真);电子邮箱:chenlh@zjjxw.gov.cn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张 卉,联系电话:0571-87058420
附件:1.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申请表
2.创建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工作方案的要点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抄送:各有关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不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