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转升办〔2012〕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
国际品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有关省级部门:
为加强对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项目的管理,现将《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省转升办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管理,客观评价试点项目的实施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项目是指经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业转升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同意立项并获得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试点项目的确定
(一)根据省工业转升办(省经信委)部署,县域型产业集群示范区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至市级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域型产业集群由当地市级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市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择优推荐,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业转升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省工业转升办(省经信委)对上报试点的申请报告、工作方案、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综合各市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经商省财政厅后确定试点项目名单。
第四条 县域型产业集群示范区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市域型产业集群示范区由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产业集群示范区由核心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地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试点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前,应与省工业转升办(省经信委)签订浙江省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创建责任书。责任书作为试点项目验收和财政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六条产业集群示范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创建的成效,主要从当地区域品牌建设成效、品牌经济对产业集群效益的带动力、品牌建设的环境和政策配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创建成效的标准在责任书上予以具体体现。
区域品牌建设成效主要是指在注册商标、国外注册品牌数、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名牌、区域品牌(浙江区域名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浙江省名牌、浙江著名商标、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授权专利(发明专利)等方面的创建成果。
品牌经济对产业集群效益的带动力主要体现在品牌经济的带动下,示范区产业集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利税、产品国内外占有率、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产值占比,以及万元GDP能耗和主要污染数排放等指标的成效。
品牌建设的环境和政策配套主要是指当地企业的诚信、维权诉求环境、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企业、政府对品牌试点创建的投入和政策配套支撑。
第七条 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在项目创建责任书签订后,先行拨付50%财政资金;第二期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和验收情况,进行拨付或停付财政资金。
第八条 试点项目财政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国际品牌试点规划编制,品牌的国内外注册、培育、保护、宣传、推广、交流、对接、会展推介等方面。
第九条 试点项目实行验收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创建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向省工业转升办(省经信委)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省工业转升办(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现场查看建设成效等,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品牌建设的环境等。
第十一条 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创建责任书原件;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等);
(四)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等各项品牌证明材料;
(五)评价区域国际品牌试点成效的有关数据;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如有违反,省工业转升办(省经信委)有权会同省财政厅暂停或终止款项的拨付并追缴已拨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