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信息办:
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备案工作,提高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划备案工作的目的及意义
做好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工作能够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对各地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及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促进省级部门间、省级与各市间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协调与综合平衡,同时也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提供依据。
二、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备案工作:
1、设区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
2、省级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3、其他需备案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设区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工作:
1、本市辖区内各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
2、本市同级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3、其他需备案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2、其他需备案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规划报送备案提供的材料
(一)《浙江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
(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报备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过程、内容、审议程序及意见等基本情况简介;
2、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信息化发展规划文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信息化发展背景;
3、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4、信息化规划发展的主要任务;
5、信息化规划发展的保障措施;
6、 规划期内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其他与规划相关的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两份由接受备案的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归档,一份由报备单位留存,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三十天内报送备案。
信息化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后三十日内,重新向备案部门报送备案。
(二)备案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规划合理、材料齐全的,建立备案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信息材料。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报备单位进行补正。备案部门发现报备的规划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背当地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报备单位纠正。
(三)备案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划有保密义务。
(四)信息化发展规划变更后报备材料除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规划变更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浙江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表》表二)。
(五)如对本实施意见有任何疑问,请电话或邮件咨询。联系电话:0571-87056460,Email:xxhc@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